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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官员建议遭PK:网财交易能禁吗?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公开表示,近期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由虚拟交易引起的非法敛财现象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他认为国家应该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虚拟物品交易的市场为15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中有46万元是经常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用户,每个用户在虚拟物品方面的年平均消费超过500元人民币,而这一数据正在以很高的速度每年递增。那么,在此形势下,如果禁止虚拟财产交易,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文化部是否有权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的说法,甫一问世,即面临无数困惑与尴尬——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产物。它是有别于有体财产的一类新型财产,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包括游戏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等。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故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由此产生了虚拟财产交易的说法。但是,由于目前并无明确定义,普通账号、游戏币乃至域名,都可以成为虚拟财产而被网民进行互相交换和自由买卖。
“惑”之一:虚拟财产是“财产”吗?
涉及虚拟财产交易,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到目前为止,“虚拟财产”仅是一种通俗说法,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学界目前尚有争议。有人引述法律上对“财产”的定义,认为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必备条件;也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在游戏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如果离开具体的游戏环境,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只是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而已。
法律概念的含混也给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2003年8月,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该案中,玩家李宏晨花费了两年时间及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名为“红月”的大型网络游戏中购买和积累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却突然之间全部丢失,于是起诉网络游戏代理商北极冰公司,法院判决认定了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而在今年年初宣判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一案中,盗卖QQ号的两被告最终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决,而不是按照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在“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未确定之时,就匆匆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无疑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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